现代的人,对于婚姻观念存在着一种非常错误的观念,以为维护婚后爱情的,不凭心理而专赖法律,就因为他们依恃着法律保障,于是彼此都把婚前的恋爱方式抛弃了。
    在婚前恋爱时期,男女双方都热烈的互相追求,他们唯一的要求是吸引对方注意,把一切都投入彼此吸引的目标之中;男的在追逐,女的在假意逃避,终于还是让他捉住了。
    这个过程,正是一种使双方都感到兴奋和愉快的游戏,到了游戏完毕,双方都获得胜利,于是就把胜利缚在一种法律的约束之上——这便是传统的婚姻契约。
    错误的是,他们便以为一切已成过去,而在元形中停止了这种恋爱游戏,于是,在经过一段日子的“蜜月”之后,他们就开始感到乏味了。
    当一对男女在结婚以后感到生活不能获得幸福的时候,往往只有两种态度;消极的是、让日子拖下去而忍爱痛苦;积极的是走上离婚之途。前者固然不对,后者也不是根本办法,离婚虽是一了百了,比忍爱痛苦要爽快得多,但一个人,无论是男是女,离了婚并不意味着永远与婚姻脱离,也许他仍旧要结婚,而再次结婚以后,是否就能如理想的那么幸福呢?这实在是个问题。
    所以离婚决不是保证可以追寻幸福婚姻的一种有价值的手段,顶多不过是婚姻的辅助而已。
    我们何不再辟第三条路,在夫妇生活上继续制造爱情呢?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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